銀川市應急管理局| 索 引 號: | 11640100MB1862171N/2025-00160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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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 銀川市應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24 |
| 責任部門: | 災害應對和應急保障科 | 發布日期: | 2025-12-24 |
各縣(市)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為健全完善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調動隊伍和征用物資的補償機制,保障安全生產、災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銀川市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銀川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代章)????????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完善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以下簡稱應急救援行動)中調動隊伍和征用物資的補償機制,保障安全生產、災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行動,是指由縣級以上防災減災、防汛抗旱、森林防滅火、地震、地質災害、安全生產等應急指揮機構以及應急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的災害事故搶險救援行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調動參加應急救援行動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救援力量(不包含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應急物資,是指應急救援行動過程中征用非政府主體所屬的各類物資和裝備。
第五條應急救援補償遵循“誰使用、誰補償”和“屬地為主、分級承擔、依法依規、統一歸口、適當補償”的原則。
第六條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工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行動,補償資金由事故單位主體承擔,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行動,補償資金由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爭取的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予以保障。
第二章補償對象和標準
第七條補償對象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調動參加應急救援行動的應急救援隊伍;
(二)在相關應急救援行動中,擁有被征用應急物資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
應急救援隊伍已有政府財政資金補助的,原則上不再列入財政資金補償對象。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行動,救援產生的費用較大,可給予適當補償。
第八條應急救援補償以彌補應急救援成本為目的,僅補償應急救援隊伍與救援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費用開支,不包括精神損失等非物質層面的損失和間接造成的財產損失。
應急救援隊伍補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勞務費、設備(車輛)租賃費、耗材費、車輛通行費、物資設備運輸費、住宿費等。如發生不可預見事件能夠準確核定實際金額的,按照實際發生金額計算;不能核定實際發生金額的,參考相關行業標準或市場價格確定。勞務費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關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報酬標準,原則上按照自治區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日平均工資收入的2倍確定。礦山事故救援作業、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作業等極度高危、高難搶險救援按照3倍確定(有行業部門協會指導意見的,依據行業標準執行)。救援人數按照應急救援隊伍實到人數確定,救援天數為應急救援隊伍接到調派命令到達救援現場至救援結束撤離的總天數。
第九條征用物資存在損毀或滅失的,補償費用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經維修能夠恢復使用功能的,補償金額應當在保險理賠后,按照必要維修費用支出等因素確定;
(二)無法維修或者經維修無法恢復使用功能、滅失或者維修費用超過其毀損前價值的,補償金額應當在扣除保險理賠后,綜合考慮財產重置成本、綜合成新率、凈殘值等因素確定。
第三章補償程序
第十條應急救援行動按下列情形,由相關責任主體單位或應急管理部門予以補償:
(一)救援生產安全事故,原則上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補償;無事故責任單位或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補償的,由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負責協調做好補償工作,并保留追償權利。
(二)救援自然災害,由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爭取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負責做好補償工作。
第十一條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行動,須持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下達的《銀川市應急救援隊伍調動通知書》(見附件1)。情況緊急,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電話、微信、手機短信等方式通知應急救援隊伍,并在48小時內補發書面調動通知。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行動后,每日須填寫《銀川市應急救援隊伍完成任務日清單》(見附件2),由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確認。需要征用物資的,征用單位應當開具《銀川市應急物資征用憑證》(見附件6)。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要求,向征用單位交付被征用的物資,并協助安排必要的操作、保障等人員,接受征用單位的統一管理和調遣。因情況緊急,無法當場開具征用憑證的,征用單位可先實施征用并在2個工作日內補辦相關手續。因無法將征用憑證送達被征用單位、個人的,或者無法確定應急物資權屬的,征用單位應當在當地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媒體上公告相關事宜,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十二條應急救援隊伍參加銀川市內應急救援行動,應當在本隊伍完成應急救援任務后30日內,向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救援補償書面申請,包括主要負責人簽名、加蓋單位公章、附加本辦法第八條所列附件原件和補償金額測算表(申請表見附件3),及其它支撐資料(須由經辦單位蓋章,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簽字)。如有救援人員在救援中出現傷病,補償申請可延長30個工作日,逾期視為自動放棄。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補償申請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支付金額超過20萬元的,應組織第三方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完成審核工作后,補償資金按下列情形實施支付:
(一)由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做好補償工作的,在爭取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到位后,60個工作日內支付補償費。
(二)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補償的,事故責任單位確認后,60個工作日內支付補償費。如事故責任單位有異議,由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責任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征用單位應當在應急救援行動結束后10日內,將征用物資返還被征用單位或個人,并出具《銀川市征用應急物資使用情況確認憑證》(見附件7)。經公告后,仍無法確定應急物資權屬的,應急物資暫時由征用單位處置保管,并做好記錄。
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自收到使用情況確認憑證或者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向征用單位提交補償申請,包括申請表、征用憑證、使用情況確認憑證、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對于物資的權屬證明、物資毀損或者滅失情況、投保及理賠情況、補償金額及計算依據等。
收到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補償相關書面材料后,征用單位應當會同承擔補償單位在30日內對補償金額予以審核。有爭議的,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經確認后,征用單位、承擔補償單位和被征用單位或個人簽訂應急物資征用補償協議。有關承擔補償單位在協議簽訂后60日內支付補償費。
被征用單位和個人認為應急征用和補償工作中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應在補償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補償材料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應急救援隊伍和被征用單位或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法律責任。調動、征用單位對裝備(車輛)數量、工作時間、補償金額等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各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
補償過程中發現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經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協調參加銀川市內應急救援行動的市外應急救援隊伍、征用市外非政府主體所屬的各類物資及裝備,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章對于應急隊伍調動、物資征用和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銀川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6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3日。
附件:1.銀川市應急救援隊伍調動通知書
2.銀川市應急救援隊伍完成任務日清單
3.銀川市應急救援隊伍補償申請表
4.銀川市應急救援隊伍補償流程圖
5.銀川市應急物資征用補償申請表
6.銀川市應急物資征用憑證
7.銀川市征用應急物資使用情況確認憑證
8.銀川市應急物資征用補償流程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