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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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章 工程參建各方主體安全責任
????第四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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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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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行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企業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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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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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土地整治、非煤礦山修復治理、地質災害專項治理工程和所屬土地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排水防澇以及水暖氣、環衛和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發改部門負責能源、電力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五)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園林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七)交通部門負責公路、水路工程和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八)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各縣(市)區、各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區域、本行業建設工程場地內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 ????
(九)工信部門負責工業生產設備安裝運行及技改、民用爆炸物品行業、民用飛機及民用船舶制造業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礦山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供電、供水、供暖、供氣、通訊等有關專業部門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負責本行業專業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七條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縣(市)區、園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開展執法檢查,履行監督指導職能。
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限額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飾裝修工程、拆除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并依職責實施行政處罰。
賀蘭縣、永寧縣、靈武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進行日常監督檢查,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其他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業相關規定或參照本條執行。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檢查檔案,內容應當包括工程項目基本情況、相關建設手續、工程監督檢查計劃、監督檢查記錄、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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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參建各方主體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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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必須依法落實各自安全責任,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依規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二)組織參建各方做好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督促各方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三)在招標文件中應當列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
(四)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需調整合同工期的,應編制方案并進行專家評估,論證調整的可行性、合理性及對工程安全、質量的影響;
(五)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并按規定支付。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需要,并對其勘察的質量負責;
(二)勘察作業時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防范對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構)筑物造成損壞。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引發生產安全事故;
(二)在設計文件中明確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三)對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以及特殊結構建設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并承擔安全生產監理責任;
(二)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按照工程監理規范實施監理;
(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對進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驗收,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五)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相關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制定、完善并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本單位本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按規定對本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建筑工人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年度繼續教育;
(四)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五)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按規定提取使用,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六)工程開工前,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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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施工現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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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履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及時向建設工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分別開展帶班檢查、帶班生產,建立安全隱患排查臺賬及重大事故隱患臺賬。
第十八條??施工現場涉及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15日前將拆除施工組織方案,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材料報送至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市)區有關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
施工單位應按照拆除施工組織方案進行建(構)筑物拆除施工。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內部報告獎勵機制,按規定兌現獎勵。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對事故隱患或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存在的違法行為,都有權向應急部門和有關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或者舉報。
第二十一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筑工人均應納入實名制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第二十三條??施工現場涉及有限空間作業、動火作業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遵守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和危險作業監護人制度。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應當符合綠色、人文、科技的建設理念,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推廣應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環保、節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技術,不斷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技術水平,推進建設產業現代化發展。
第二十五條??嚴禁使用國家和自治區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藝、設備及材料,確保工程安全與質量。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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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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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測、鑒定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施工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處的;
(二)在監督過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對涉及施工安全的舉報、投訴、交辦不處理或處理不及時的。
前款規定的責任追究,應當結合監督職責履行情況、事故原因等因素綜合認定。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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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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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搶修、搶險、救災等安全生產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2009年11月19日銀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銀川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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