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 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810C/2025-00364 | 效力狀態: | 有效 |
|---|---|---|---|
| 發布機構: |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1-10 |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 發布日期: | 2025-11-17 |
為持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著力推進綠色低碳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原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以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銀川市冬季清潔取暖項目實施實際,決定劃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明確高污染燃料種類。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范圍
(一)銀川市轄區繞城高速公路合圍范圍(北線、南線繞城高速代號:G2004;西線繞城高速代號:G1816,系烏瑪高速銀川繞城段;東線繞城高速代號:G70,系原福銀高速銀川繞城段)以內區域,劃為高污染燃料Ⅲ類禁燃區。合圍范圍以外三區區域劃為高污染燃料Ⅰ類禁燃區。
(二)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由轄區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劃定。
(三)禁燃區類別范圍有重合的,執行高污染燃料Ⅲ類禁燃區管理規定。
二、高污染燃料種類
(一)《高污染燃料目錄》Ⅲ類(嚴格),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目錄》Ⅰ類(一般),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包括:1.單臺出力小于20蒸噸/小時的鍋爐和民用燃煤設備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有關要求
(一)本通告高污染燃料Ⅲ類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對本《通告》發布前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設施,除發電、集中供熱外,非必要的高污染燃料使用企業和現存的民用燃煤設施,應當在2026年10月前淘汰或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二)本通告高污染燃料I類禁燃區內,企事業單位20蒸噸/小時以下鍋爐和民用燃煤設施應按照相關規定加快清潔化改造,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硫分不大于0.5%、揮發分不大于12%;蘭炭硫分不大于0.5%、灰分不大于10%、揮發分不大于10%;焦炭硫分不大于0.5%、灰分不大于10%、揮發分不大于5%)以及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履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屬地責任,嚴格落實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城市管理、住建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的生產、銷售、燃用情況加強監督管理。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依法處罰。
(四)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原《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整治市區燃煤污染的通告》(2017年)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同步廢止。執行中如遇國家、自治區相關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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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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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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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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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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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燃區:指政府劃定的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太陽能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指生產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類等常規燃料,不包括工業廢棄物和垃圾、農林剩余物、餐飲業使用的木炭等輔助性燃料。即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專用鍋爐:指符合國家能源局《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NB/T 47062—2017)標準,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的鍋爐。
四、高效除塵設施:指袋式除塵設施、旋風加袋式除塵、電袋除塵等至少包括袋式除塵在內的除塵設施。
五、生物質成型燃料:指以木本、草本植物及其廢料為原料,用機械加工(如切割、破碎等)、致密成型等技術,加工成具有一定形狀(多數為規則形狀)及尺寸、堆積密度大、利于運輸及燃燒的成型燃料。
附件: